?楊友林
當暴行在得逞前被制止,“未遂之惡”是否就能逃過法律的嚴懲?湖南婁底街頭,一個尋常傍晚被六歲女童的哭喊撕裂。醉漢的魔爪將其拖向暗巷,幸被好心人攔下。案件從最初的行政拘留15日火速升級為刑事立案,這場定性之變絕非程序微調——它是法律對“未遂之惡”的雷霆宣言:法律從不因暴行意外中止而輕縱深藏的惡意。
面對“未遂”二字,易生誤解:危害未成,是否便可網開一面?法律的邏輯絕非如此簡單。強行拖拽幼童入暗巷,其行為本身已如出鞘之刃,昭示赤裸裸的犯罪意圖,危險懸于毫發之間。所謂“醉酒糊涂”的辯解,在《刑法》第十八條“醉酒犯罪,一律擔責”的鐵律前,瞬間粉碎。以“尋釁滋事”切入,核心在于揭露其對公共安全秩序的悍然踐踏,更向全社會宣告:針對兒童的侵害威脅,未遂亦是重罪!惡意本質,不因結局未達而稀釋分毫!
然而,若止步于嚴懲,法治之光仍有缺憾。女童雖免于體膚之痛,心靈陰影何時消散?當制度目光聚焦于事后懲戒,事前預防的漏洞、事中干預的遲滯、事后救助的缺位,便成了深層隱痛。監控盲區、巡邏真空、流于形式的安全課,讓多少幼小身影暴露于虎視眈眈之下?執法初期“行政處罰”與“刑事立案”的搖擺,亦折射出基層對“未遂之惡”執法尺度的不統一。公眾焦慮由此蔓延——社會安全感豈能靠輿論倒逼?它必須根植于清晰、剛性、可預期的法治土壤!
法律需要超越對“既成傷害”的被動回應,主動構筑攔截“未遂之惡”的銅墻鐵壁。這要求我們推動司法解釋的精細化,將“公共場所隱蔽拖拽非監護幼童”等行為,直接推定為嚴重人身侵害犯罪(預備/實行),降低舉證之難,提高打擊效率;在量刑中充分考量“針對兒童未遂行為”的特殊社會危害,罰當其罪,形成絕對震懾;更需編織一張以法律為綱、全社會協同的立體防護網:在校園街角布設智能監控與一鍵報警,賦予“鄰里守望”以制度保障,將強制心理救助納入司法程序,并建立全國性侵害犯罪者數據庫及終身禁業令,讓罪惡遠離孩子成長的每一寸空間。
從韓國“素媛案”催生嚴刑峻法,到婁底事件引發全民追問,歷史昭示:兒童安全的防線,常在血色教訓中淬火重生!法治的真諦,不僅在于嚴懲既遂之罪,更在于以“零容忍”之姿,將法律之刃高懸于惡念初動之時、暴行將發之際!當智能天眼成為守護者,當終身禁業劃出禁區,當一聲正義的喝止永遠快過那致命一秒——法律的威嚴與溫度,方能熔鑄成公共安全最堅不可摧的基石。對“未遂之惡”最有力的回答,便是讓法律正義的鋒芒,永遠快過罪惡之手!
我是九嶷山下的楊哥,法治思維,思慮法治!
責編:左爽
一審:左爽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